男在台中市天津路商圈持狼牙棒打人 下場判4年

施姓、蘇姓及吳姓男子在人來人往天津路商圈路邊,當街持狼牙棒等凶器把葉姓男子打到骨折濺血。(記者陳金龍翻攝)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天津路去年三名男子持狼牙棒當街把人打到骨折、濺血,檢警查出施姓、蘇姓及吳姓男子受綽號「阿榮」不詳人士出十萬元,就當街痛毆葉姓男子一頓;台中地院發現,三人行凶十多分鐘,猛揮棒發出響亮打擊聲,葉鮮血淋漓,依重傷害未遂罪判施、蘇四年三月、四年一月,可上訴。吳另案審理中。

起訴書指出,施男因身分不詳綽號「阿榮」之人和葉姓男子有金錢糾紛,就受阿榮以十萬元委託並找來蘇姓、吳姓同夥一起要去毆打葉,施等三人一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五時多,開車到台中北區天津路先是碰撞葉男的車製造假車禍,葉下車查看時,施男勒住脖子,吳、蘇再分別持狼牙棒、鋁棒及榔頭痛毆葉一頓,不顧葉的妻子在一旁尖叫、制止,仍把葉打到右手、左腳骨折,全身多處撕裂傷,鮮血淋漓。

法院審理時,施、蘇僅坦承妨害秩序,但否認有重傷害故意,辯稱只有傷害葉的意思而已;其辯護人說,施男下手毆打過程有停頓,只是要教訓葉,也僅毆打手腳沒有攻擊身體重要部位。

台中地院查,施等人持榔頭、鋁棒及狼牙棒,都是殺傷力強大凶器,三人都是成年人,各從事水電、餐飲及板模工,智識正常,當清楚持凶器朝人四肢猛力攻擊恐造成重傷,勘驗監視畫面也可見,三人揮打葉十幾下,發出響亮打擊聲,葉四肢都濺血,行凶過程長達十多分鐘,顯有重傷害不確定故意。

法官認為,施等人當天下午五時在天津路、青島路口,將車停在路上妨礙交通,又持凶器傷人,恐有波及用路人危險,已造成公眾或交通往來具體危害,應依刑法第一五0條加重。

法官審酌,施、蘇不認識葉男,卻為收錢打人,在人來人往路邊攻擊,展露暴戾之氣甚巨,造成人心恐懼、危害治安,犯後避重就輕,依重傷害未遂罪判施男、蘇男各四年三月、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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