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犯躲警狂奔35分鐘 新北警奮勇追人逮捕通緝犯

新北市警局保安大隊員警14日靠著鍥而不捨、團隊合作與使用警棍強勢制伏、讓毒品通緝犯就範。(新北市警局保安大隊提供) 記者蔡琇惠/新北報導 新北市警局保安大隊員警14日下午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可疑對象並進行盤查,該名先謊報身分後拔腿狂奔的通緝犯,雖然追捕過程中靠著狂奔、翻欄杆、跳溝、躲涵洞等方式一度消失蹤影,但在警方鍥而不捨、團隊合作與使用警棍強勢制伏、英勇壓制下,最終才讓這名通緝犯就範。 警匪追逐約35分鐘。(新北市警局保安大隊提供) 新北市警局保安大隊表示,保安大隊第二中隊員警3人,於14日下午4時15分許執行巡邏勤務中,駕駛警車行經板橋區南雅西路2段與館前西路口,發現路旁有1名徒步男子行跡可疑,遂下車趨前攔查,該男子一開始還大方配合員警盤查,惟因有毒品通緝在身,心虛害怕被警方查獲,便以其弟弟身分資料報給員警,不料就在員警欲進一步盤問之際,該男子瞬間就拋下隨身背包,往板城路方向徒步狂奔,員警發現後立即扯住該男上衣衣襬,但因上衣單薄而被撕扯下來,員警也險些摔倒。 警方在湳仔溝觀景平台下涵洞出口發現上身赤裸又赤腳且頭髮沾滿蜘蛛絲的嫌犯。(新北市警局保安大隊提供) 警方說,該男拒檢逃跑過程還撞倒了路旁1部機車,追捕中的1名員警在被機車絆倒後仍起身繼續奮勇追跑,另1名員警則在熱心民眾機車協助載著往嫌犯逃逸方向追,而員警在猛追了約數百公尺後到達板城路旁(靠湳仔溝測的)的觀景平台後,卻不見該男蹤影,但一旁地熱心民眾隨即比起手勢,告知員警剛剛有人往湳仔溝方向躍下,員警便立即請求附近其他警力前來支援,並也3度跳下湳仔溝,持手電筒在雜草叢生及陰暗濕滑泥濘的溝旁繼續搜尋。 警方查獲安非他命2包及毒品吸食器1組。(新北市警局保安大隊提供) 警方表示,在現場搜尋了約30分鐘後,警方才在觀景平台下涵洞出口發現上身赤裸又赤腳且頭髮沾滿蜘蛛絲的嫌犯,即刻又展開第2次追捕,嫌犯最後涉水跨越湳仔溝,跑到板城路上的1家工廠內,見無處可逃了便隨手拿起工廠內1把螺絲起子抵住自己的脖子,威脅員警說「不要逼我」,機智的員警就趁機用警棍將嫌犯手中的螺絲起子打落,同時大聲喝令,並順勢用大外割將身材壯碩的嫌犯壓制上銬,這才結束這場約35分鐘的你跑我追、你躲我搜的警匪追逐,隨後警方還在蕭姓嫌犯(39歲)背包內查獲安非他命2包及毒品吸食器1組,全案訊後將蕭嫌依毒品通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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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車自撞機車停車格 駕駛未受傷7機車受損

小客車自撞路旁機車停車格內共7輛普通重型機車受損。(汐止警分局提供) 記者黃秋儒/新北報導 新北市汐止區樟樹二路112號前,16日凌晨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莊姓男子(85年次、有駕照)駕駛租賃小客車自撞路旁機車停車格內共7輛普通重型機車,警方依交通事故處理。 小客車自撞路旁機車停車格內共7輛普通重型機車受損。(汐止警分局提供) 新北市警局汐止分局表示,警方於16日0時35分接獲報案,交通分隊立即前往處理,經了解,莊男駕駛租賃小客車沿樟樹二路往工建路行駛,無飆車或競速情形,其自稱因閃避路間貓咪而自撞路旁機車停車格內共7輛普重機車,莊男未受傷,經實施酒測值為0.0MG/L,全案警方依交通事故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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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陀港虱目魚肥美 區公所推廣在地農漁特產

記者陸瓊娟/彌陀報導 為將彌陀品質優良的在地農漁特產推廣出去,彌陀區公所邀集十一家彌陀在地著名店家,在南寮海岸光廊舉辦的「二0二一彌陀港虱目魚文化暨在地農漁特產推廣活動」行銷記者會,並製作了三座以彌陀及虱目魚為設計主題,可愛又活潑的裝置藝術,分別放於彌陀區公所、彌陀區漁會、南寮海岸光廊三處,供民眾拍照紀念,增加遊玩興致,大家快快把握虱目魚碩大肥美的產季,一同到虱目魚的故鄉—彌陀體驗文化、遊山玩水,品嚐各式特色店家推出的在地美味。 (記者陸瓊娟攝) 彌陀區不只擁有豐富多元的產業文化,如皮影戲、頂厝斗笠等,還有適合親子旅遊、情侶約會及朋友同樂的南寮漁港、南寮海岸光廊及漯底山自然公園等遊憩景點,加上新鮮好吃的虱目魚與在地美食,每到假日總吸引民眾前來踏青郊遊、戲水玩沙,是來高雄不能錯過的最好選擇。 (記者陸瓊娟攝) 區公所邀集高雄市彌陀區漁會、南寮港活海產、香賓海鮮餐廳、上好海產店、興義魚丸、張文山虱目魚丸、万嘉棠食品有限公司、餘香咖啡/辰魚企業社、利安鑫食品有限公司、彌陀郭虱目魚丸(竣淵企業行)及天時福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彌陀在地著名店家,以虱目魚為主軸,現場展示香、脆、Q彈的虱目魚丸、新鮮好吃的海產料理、創意多元的虱目魚加工食品等特色商品,令人垂涎三尺、流連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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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長趙卿惠:黃偉哲市長疑因氣溫驟降加上勞累致不適

記者盧萍珊/七股報導 原訂參加今天下午七股科技工業區動土的市長黃偉哲,因胸悶身體不適,現正在成大醫院住院檢查,副市長趙卿惠表示,市長身體檢查狀況穩定,可能是氣溫驟降,加上公務行程勞累,導致身體微恙。 副市長趙卿惠代表市長主持七股科技工業區動土。(記者盧萍珊攝) 趙卿惠表示,黃偉哲十四日上午十點多參加新市區的行程時,突然胸悶,回程前往成大醫院檢查,醫生建議住院檢查身體狀況,初步身體狀況穩定。 黃偉哲原本昨天下午要參加民進黨全代會,因為身體不適請假。 趙卿惠說,市長要請假幾天仍需由醫生決定,市長每年都有進行公務人員的健康檢查,並沒有問題,可能是公務行程繁忙,每天從早上六點半到晚上十一點多才休息,加上最近氣溫驟降,身體疲勞,可能是受到風寒,謝謝各界及市民的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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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良美智來了 台南寫入新作

奈良美智台南特展,內有許多其最新創作,台南神似其故鄉,也讓他創作靈感湧現,多張作品內有「台南」字眼。 (圖由主辦單位文化總會、南美館提供) 記者林雪娟∕台南報導 奈良美智來台南了!日本當代藝術家奈良美智來台巡迴特展最終站台南,將於十六日登場,此次展出多達一百八十多件作品,許多是奈良美智在台南靈感湧現時的新作,部分作品寫下「台南」字眼,令人感動。 奈良美智因台南神似故鄉,倍感親切,指定於一館展出,布展親力親為,對展出空間特別仔細,例如有件大型白色咖啡杯作品,上面有數個不同白色人頭,透過水流,眼淚細流而下,帶給人震撼感,高雄展出時採環繞式,民眾可以三百六十度觀賞,至台南時,因其指定位置,雖無法全面欣賞,配合環境卻也展現另類美感。 奈良美智台南特展,指定由《微熱少女 Slight Fever》為壓軸場主視覺。(圖由主辦單位文化總會、南美館提供) 奈良來台南靈感湧現,創作爆發,許多作品在台南首度呈現,相較前兩站各只展出五十餘件作品,此次展出一百八十餘件,是三場次中最多。 此次台南場,奈良美智也指定由《微熱少女 Slight Fever》為壓軸場主視覺,邀請民眾一起見證這幅在他成長歷程中,具重要地位畫作。其作品中,畫中人物眼睛常是畫作焦點,也是展現力道之處;這幅作品的女孩,用色相較以往清亮,然右眼被遮蓋,引起許多人好奇,主要是其完成後,頓時覺得少女眼神,有著他自己也無法觸及的深層心理,因而遮蔽其中一眼,且更棒的是,在台北、高雄所展出的大幅作品,此次一併展出。 感謝台灣在疫情及三一一大地震時的協助,奈良美智展免費入場,採線上預約,八日開放,隨即額滿,下次預約時間為二十二日,兩週一次;十六日起,南美館門票圖案改為奈良美智展,民眾亦可一次購買套票蒐集,另開放文創展售間。 展覽昨日舉辦開展前記者會,包括文化總會秘書長林錦昌、文化部文化交流司副司長紀東陽、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高雄事務所加藤英次所長、副市長趙卿惠也見證這場台南藝術界盛事。展期至明年二月十三日,特展資訊請上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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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山單車男摔下邊坡死亡 警方初步研判排除他殺

死者所騎乘的淑女腳踏車。(警方提供) 記者翁聖權/東山報導 台南市東山區仙公廟附近一處大轉彎路口,14日下午經路人發現一名男子陳屍約2公尺深山坡,遺體旁則有輛淑女腳踏車。警方初步研判排除他殺,認為死者可能騎車行經約270度彎道時,疑單車失控墜入邊坡喪命,15日將報請臺南地檢署檢察官相驗調查死因。 白河警分局指出,員警到場查勘發現,命案現場為270度大轉彎道,懷疑男子騎單車過彎時車速過快,不慎掉進邊坡樹叢中受傷,由於地點偏僻人跡罕至,未能及時救治傷勢而喪命。警方初勘驗,死者身上無明顯外傷,排除外力介入致死。由於已經死亡多日、屍體腫脹難辨,身上沒有任何證明文件,死者身分仍待釐清。 警方說,死者為中等身材男性,初步難斷定是中年人或老年人,由於騎乘淑女腳踏車,研判應該家住附近。員警將持續探訪附近社區鄰里,協尋有無失蹤人口或獨居長者,希望能進一步查出死者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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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違規左轉拒停受檢被捕 酒測超標依現行犯送辦

記者蔡琇惠/台北報導 新北市警局汐止分局員警執行巡邏勤務時,於14日11時36分在汐止區大同路二段184巷口,發現白姓男子(61年次)駕駛重機車違規左轉,員警復以警報器及擴音器示意其停車,惟白嫌非但未停車受檢且沿路蛇行、逆向及多項違規,甚多次以急停並迴轉等方式企圖規避查緝,其行為有迫使一般用路人於路中煞停以躲避危險之情狀,有致生公眾往來危險之嫌。 (汐止警分局提供) 汐止警分局表示,經員警圍捕攔查後對白男實施酒測值達0.38MG/L,全案依酒駕公共危險罪嫌現行犯逮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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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大家挺、台灣謝謝你」 國民黨新北市場、廟口公投街頭同步宣講

(國民黨新北市黨部提供) 記者黃秋儒/新北報導 四大公投將於12月18日舉行,國民黨新北市黨部主委黃志雄13日上午10時發起全市同步公投宣講活動,並主打「公投大家挺、台灣謝謝你」,希望透過民眾的力量下架萊豬、顧及全民健康。 (國民黨新北市黨部提供) 根據某基金會針對四大公投進行民調,反萊豬進口高達6成8,贊成公投綁大選的民眾也高達5成7,但民進黨仍不顧民眾健康,強行將萊豬叩關,並且試圖混淆視聽,一再顯示出民進黨政府藐視民意鴨霸作為。 (國民黨新北市黨部提供) 黃志雄表示,面對對手大軍壓境,集黨政軍等行政資源於一身,並在各地辦理大型座談,本次國民黨新北市黨部採取「小資策略」,以巷弄戰應對,鎖定新北市境內大型菜市場口、廟口或火車站,並結合當地黨籍立委、市議員等民意代表一同進行街頭宣講,喚起台灣民眾自覺,一起對毒豬說不。 (國民黨新北市黨部提供) 黃志雄說,部份場次主講人除了由黨籍民意代表擔任外,亦有青年朋友請纓上陣擔任主講人,也代表著青年朋友對於本次四大公投議題的關注,更顯示出青年族群對現在政府的失望。 (國民黨新北市黨部提供) 國民黨新北市黨部指出,公投進入倒數階段,雖然四大公投民調顯示同意者多於不同意者,但國民黨新北市黨部不敢掉以輕心,希望能透過街頭宣講更堅定同意者的立場,並爭取更多民眾正視自己的健康問題,在12月18日投下4張同意票,一同捍衛台灣民眾的健康。 (國民黨新北市黨部提供) 11月13日新北市黨部街頭宣講地點如下:瑞芳火車站、蘆洲湧蓮寺旁、板橋慈惠宮、土城延吉市場、三峽公有市場、鶯歌公有市場、樹林保安市場、四維活動中心前廣場(新莊區)、三重幸福市場、淡水老街菜市場、永和民治市場、新店建國市場、汐止火車站廣場、中和枋寮市場、泰山福泰市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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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遊十分 • 十分友善⟩ 十分風景特定區友善步道正式開通 

(新北市觀旅局提供) 記者蔡琇惠/新北報導 十分瀑布公園是新北重要觀光景點,其通往公園的友善步道於13日正式開通,新北市長侯友宜親自出席開通儀式並實際體驗,他強調,步道以「人本精神」為基礎,在兼顧維護自然環境的前提下,展現市府克服地形障礙的決心,盡力做出符合更多年齡層、多元族群使用需求的優質旅遊路線。在後疫情時期,新北市政府邀請民眾一同到十分欣賞新北市的美麗風光,來一趟安心漫遊。 (新北市觀旅局提供) 侯友宜表示,市府長年致力於提升風景區的友善環境,新北市的景區風景優美、生態豐富,廣受遊客喜愛,但多位於山區,原有地形崎嶇,往往不易行走,透過十分友善步道的改善,展現市府克服地形障礙的決心,同時在兼顧維護自然環境的前提下,打造一條平緩、友善、讓親子、高齡者、孕婦、行動不便者等多元族群皆能感受十分瀑布獨特魅力的旅遊路線,讓民眾在進入園區時,能更安心、舒適,也希望藉由持續提升友善環境,傳達市府關懷且重視多元族群的心意。 ????十分瀑布公園的友善步道介紹懶人包!(新北市觀旅局提供) 新北市觀旅局長蔣志薇提到,十分瀑布是全台最大型的垂簾型瀑布,深受國內外旅客喜愛,不過通往十分瀑布公園的道路過去因地勢陡峭以致階梯層層疊疊,讓許多行動不方便者或輪椅、娃娃車使用者等皆望之卻步,觀旅局利用疫情期間優化景區動線,十分友善步道自規劃之初便考量原有地形,經過路線重劃與架高設計,在影響現有地形地貌最小的狀態下,克服了陡峭的地形落差,以平緩的坡道取代階梯,設計讓所有人都能友善使用的步行空間與觀景台,讓民眾直接從該步道上欣賞十分瀑布的美景,突破景區的環境障礙,不過也特別提醒民眾,若為手推輪椅、拐杖或相關輔具使用者,進入步道時仍須有人陪同。 ????十分瀑布公園的友善步道介紹懶人包!(新北市觀旅局提供) 值得一提的是,在開通儀式之前,觀旅局邀請20名的新北市的身障相關協會團體先行體驗步道,以打造更貼近民眾使用的環境,不少身障朋友表示過去從未能踏入十分瀑布園區,通過這條步道終於能夠一睹十分瀑布的美麗景色,感到非常高興,也給予市府許多正面回饋;十分友善步道於13日後正式開通,全長步行時間約15分鐘,十分瀑布園區全程免費,園區與步道開放時間為上午9時,下午4時30分為最後入園時間,6月至9月間則延後一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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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條例研討會

【前言】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簡稱黨產條例)於民國一0五年七月三讀通過,同年八月十日公布實施,行政院隨即設置黨產會以追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自三十四年起不當取得之財產。 然而,黨產條例是否違憲,爭議多,同時,黨產條例對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規範本意未見明確,黨產會作為是否符合法律規範,亦值探究。黨產會於調查及追繳黨產過程,權力行使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有無違法行使職權,均有值得商榷檢討空間。 為此,學界菁英在今年十一月十二日、十九日及二十六日,在東吳大學城區部舉行研究會,就黨產條例之正當程序、權力分立、規範實踐及再次聲請釋憲等議題進行討論,期以透過意見交流,匯聚各方法律見解,供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參考。本報就研討會精彩內容做深入報導,以盡社會公器職責。 黨產條例違憲性之討論系列研討會第一場次與會貴賓合影。(主辦單位提供) 將黨產條例爭議切割 有結論無理由 釋字七九三號解釋未竟之功 針對釋字七九三號解釋,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張志偉助理教授表示,釋字七九三號解釋理由書,不受理決議部分,形同將黨產條例最具爭議部分切割,對關鍵條文如「排除消滅時效規定」、「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不當黨產應移轉國有等」、「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禁止處分,違者不生效力」和「違反禁止處分之處罰」,僅表示結論,未就何以致此之理由加以說明。 相較於逕自認定承審法院在原因案件中未適用系爭不受理規定,大法官這裡見解非無再行檢視之必要。關於法官聲請釋憲之程序合法性部分,更應重於承審法官確信系爭規定違憲以及裁判重要性的論證要求上,聲請法院必須詳盡地對實定法律的違憲狀態以及對於原因案件的裁判基礎與事實為完整陳述與論證。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張志偉助理教授。(記者黃翠娟攝) 張志偉並指出,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即須排除「如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合憲性解釋並非獨立的法律解釋方法,只是法律解釋結果的一種選擇標準或優先規則,故若承審法官適用黨產條例時,亦應留意是否有多種解釋可能而得選擇其中解釋結果屬合憲之可能者,即應適用此種解釋結果。 針對釋字七九三號解釋受理範圍,張志偉就誰來決定「裁判上應適用之法律」,以及具體法規審查中裁判重要性要件等,深入剖析,同時,就應納入審查標的之論據,他也提出「排除時效規定」、「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之規定」和「不當取得財產應移轉國有等、禁止處分及處罰之規定」有所說明。 他指出,於法官聲請釋憲之訴訟過程中,實有兩項訴訟程序存在:一是聲請釋憲法官承審個案中所應裁判的案件,此釋字五七二號解釋所稱的「原因案件」;另一則是憲法訴訟類型中,聲請法官向憲法裁判機關(大法官)所提出之聲請解釋憲法(憲法裁判)案件,就此而言即屬聲請法院與大法官之間的司法內部程序,後者對於前者即屬中間程序,為整體原因案件訴訟程序之一部。 大法官於法官聲請釋憲程序中,並非立於超級上訴審法院之地位,其僅在法官於具體個案裁判中對於應適用之法律,提出合理確信為違憲之際,對於該法律違憲與否的效力問題,為最終確定之憲法裁判。 張志偉表示,就裁判重要性要件而言,係指聲請法院必須以可理解的方式指明,待審查之法規範的合憲性與否將影響待審個案的裁判結果,亦即有可能獲到不同的裁判主文、理由內容或效果;亦即承審法官必須理清,何以待解明的憲法問題對於具體個案的終局評價係屬必要。 張志偉說,於本號解釋受理範圍格外有啟發意義如在於,大法官尤其不可取代行政法院法官為本案之事實判斷。否則即屬侵害專業法院的審判權限。 誰來決定「裁判上應適用之法律」就此要件,多數意見係以未附詳細理由即代承審法院認定系爭不受理部分非屬其原因案件裁判上應適用之法律,蓋理由書末段僅有結論,但未有詳盡之涵攝部分,此種見解似有混淆程序合理性與實體有理由性兩階段的區分,所受理之審查客體即使實體上經審查而認合憲,但亦不得因此反推承審法官聲請釋憲之程序即屬不合法;且法官聲請釋憲之程序,依其性質本即無所謂「當事人」可言,憲法訴訟之核心是規範審查,嚴格來說僅有「聲請人」,無相對人。 重要條文不受理最麻煩 政大法學院廖元豪副教授。(記者黃翠娟攝) 政治大學法學院廖元豪副教授表示,今天討論的問題確實是針對大法官在這個案子裏面。受理跟不受理中間的選擇。最麻煩的是重要的條文大法官不受理,不重要的受理後都不違憲,重要的條文都不處理,這條審那條不審造成紊亂,讓外界不知標準,有時納入有時不納入,釋字七九三號這幾條文是黨產條例最有瑕疵的地方,對黨產條例的執行有直接影響,法律效果認定不當黨產,令人不解大法官怎麼不處理? 廖元豪指出,吾人都明白,不受理的這些條文乃是後面的前提,後面是法律效果,沒有這幾條文黨產條例能幹嘛?對於大法官所以這種切割,感到並不合理。 此外,這是法官聲請,「小法官」比大法官更清楚用不用得到這些條文,至於將來可否再聲請釋憲,法官聲請,理由應該被接受,從以前裁判關連性來看,要不要把條文放進來,大法官的認定有時很寬泛,用口語來說就是,以前你不講我都收,現在法官都講了,客觀上也有理由,但大法官卻不收。 廖元豪認為,這似乎說明我國釋憲制度有漏洞,聲請釋憲時條文不能太挑剔。法律侵犯人民權利,只有大法官能救。不可以有裁量權。 大法官有憲法忠誠義務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胡博硯教授(記者黃翠娟攝)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胡博硯教授指出,回到七九三號解釋,長期大法官建立兩種不同說法,與裁判重要性相關的要件為何要如此要求,該規範與判決有實質相連,聲請法院要說明這問題,就是不准許法官亂向大法官問問題,也就是聲請法官本身也認為這違憲。第一關就是說服法官,就是法官心證這條真的有問題,比起二十、三十年前,法官是更願意去聲請大法官釋憲。 胡博硯說,大部分聲請者都是在人民得不到救濟時,所以首先是處理「標的」;第二個問題是大法官喜歡隨意納進來,就是「訴外裁判」,不應該隨意亂開戰場,而是直接回應訴訟上的問題,大法官很好做的法官,自己挑一個想回應就回應,大法官十五位要合議出一個合意,十分困難,還有在文書處理時大法官的解釋不管是「不同意見書」和「協同意見書」都引別人文來做說明,為什麼不自己直接寫一份。 胡博硯指出,大法官有憲法忠誠義務,如果大法官不去回應問題,那誰要去回應呢?大法官在憲法解釋上有壟斷權,也就是基於其職權和對憲政精神的維護,有必要積極回應屬於它的專屬問題。大法官經常閃避問題的這種態度,期待在憲法訴訟法即將上路,未來能有明顯改變。否則大家都不是在等著釋字出(憲法解釋)而是在等那幾個聲請案沒被收(受理),大法官自難免受到非議。 以程序不合法駁回 違憲疑慮未審查 可提廢止或修正條例議案 黨產條例違憲性之討論第二場黨產條例聲請補充解釋之可能性研討會。(記者王柏倫、陳威穎攝) 泰鼎法律事務所葉慶元律師表示,本次研討會目的,在於探討黨產條例的違憲性,因此整理黨產條例的釋憲過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於各釋憲聲請案受理及不受理理由,以及將來黨產條例釋憲案聲請人應如何克服程序要件上之困難等議題並提供建議。 他說,從過去針對黨產條例釋憲案中,無論是國民黨、或遭認定為附隨組織的法人團體,甚至是監察院依職權聲請,都可以發現司法院大法官多以聲請程序不合法為由而拒絕受理;唯一經大法官受理並作成釋字第七九三號解釋的聲請人,則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及第六庭法官,共三組法官依職權聲請。然而,在該聲請案中,大法官「仍未」針對所有違憲疑慮條文進行審查,亦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受理,使得黨產條例未能經全面違憲審查,持續侵害特定政黨及團體的基本權利。 他認為,以國民黨目前三十八席立委而論,如能先提出廢止或修正黨產條例之議案,並依立法程序修法未果後,再向大法官提出憲法解釋,程序上較為可行。然而,考量目前大法官之組成背景,縱使釋憲案獲程序上受理,恐難以期待得到公平公正之違憲審查結果。 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副理事長葉慶元律師。(記者王柏倫、陳威穎攝) 葉慶元表示,無論是國民黨、或遭認定為附隨組織法人團體提出的釋憲案,均遭大法官決議不受理駁回。縱使大法官作成釋字第七九三號解釋,仍未針對爭議條文進行違憲審查,大法官明顯是在刻意迴避審查黨產條例。 他指出,黨產條例違憲性爭議,並非國民黨或遭認定為附隨組織法人團體單方面的主張。如仔細審究釋字第七九三號解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的聲請書,或是此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法官再依職權聲請釋憲的聲請理由,即可發現認為有違憲疑慮的條文大都相同。甚且,曾有時任大法官認為黨產條例違憲,並於不同意見書中表達看法,最終仍遭大法官會議「勸退」公佈。 大法官對於違憲爭議卻仍選擇視而不見,讓不少人質疑是「揣摩上意」後所作的決定。葉慶元說,司法及大法官作為人民、法人及政黨基本權利保障最後一條防線,如果大法官可以針對特定政黨不予救濟,難保大法官未來不會針對特定人民或團體不予救濟,這也是諸多學者、實務界人士所堅持的大是大非。 大法官解釋應有公開辯論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林明鏘教授指出,憲法解釋有很多可能性,充滿政治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有幾項特性,例如壟斷解釋,彈性化,它的要件可寬可窄,行使職權可嚴可鬆,每屆大法官看法不同。 此外,也要說,大法官解釋它不是審判,是個案判斷,應該有公開言詞辯論,在中華民國台灣的特殊制度,缺乏正當司法程序,這是我們法律人要避免,同時爭取正義和公理。 林明鏘表示,黨產條例的爭點處理,例如原告被告認定事實不同,黨產會認定權不是司法權,此外,要說國人對大法官不要有過高期待;第二就是政黨輪替,當國民黨取得行政權也就可以有調整法制的可能,目前看來國民黨對政黨輪替沒有信心,不妨更有信心來贏得政權。第三,修憲把憲法解釋下放到最高法院和高等行政法院,以及第四修改憲法訴訟法。 規範審查不能用在個案具體事實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林石猛所長依憲法訴訟法之立法理由指出,大法官只進行抽象法規範審查,不具體裁判憲法爭議,僅能抽象闡述法律的內涵為何、是不是符合憲法的意旨,而不能將這些闡述直接應用在個案中的具體事實。 亦即,現行大法官職司的憲法審查並無法處理各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了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是違反了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等司法權行使有違憲疑慮的情形。 林石猛指出,參諸釋字第七九三號解釋已針對爭點為合憲之宣告,作成黨產條例相關規定不牴觸憲法之合憲解釋,仍認同原審之法律見解:「…當推定為政黨不當取得財產有遭隱匿、轉移或滅失危險時,為保全法定禁止處分效力的必要,被告得對特定財產為具體保全處分:黨產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雖未明文規定被告得為該條項保全處分的要件,但本於合憲性解釋及合目的性解釋原則,當推定為政黨不當取得財產有遭隱匿、轉移或滅失的危險時,被告為保全法定禁止處分效力的必要,就可以依黨產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對該特定財產作成具體適當的保全處分。」維持原判而告確定時,就其所適用法令之違憲疑義,仍有訴諸大法官會議或憲法法庭進行憲法審查之可能。 他說,中國國民黨經由銀行簽發支票而將其資金流通於市場,在法律上是持有票據者對付款銀行具有付款請求權,此際是否仍為國民黨之黨產,而與黨產條例所列舉財產定義相符?已有疑義。 況且,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此前判決理由所認,就限制人民權利行使與義務履行之法律本身欠缺明確性,尤其是僅在法律上「推定」為不當黨產,行政法院即容許行政機關以行政行為,而非經由司法機關之暫時性權利保護措施禁止人民權利之行使、義務之履行,是否有違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本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之法律見解,恐亦有違憲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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