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彰化縣寄養家庭的吳姓男子,三年前以玩「身體接觸遊戲」為藉口,與寄養少女發生性行為,還要求另名少女觀看及拍攝影片,吳男雖反控遭栽贓,但一、二審均不採信,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等罪將他判刑五年九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吳男與妻子是彰化縣政府審查合格的寄養家庭,民國一0五、一0六年間協助安置十六歲、十五歲的少女。
一0七年二月間,吳男向十六歲少女表示想玩「身體接觸遊戲」,事後會給她一千。後來也以同樣手法引誘另名少女,但對方拒絕。
不久後的農曆春節期間,吳男與家人、兩名少女一起回雲林縣老家過節,但十六歲少女忘記帶內衣褲,吳男決定開車載兩少女返回彰化住家。
到家後吳男見機不可失,與少女發生性關係,要求另名少女持手機拍下性愛影片,事後在車上播放影片共同觀看,再將影片刪除,然後給十六歲少女一千元、另名少女二百元。
少女事後告訴友人,社工輾轉聽聞後,全案才曝光。
吳男否認引誘少女性交易,手機內也沒有檔案,是兩名少女有多次偷竊紀錄,曾告誡會報警,對方懷恨在心、才會不實指控。
法院不採信吳男說詞,認為他身為寄養家庭的主人,卻利用金錢誘惑少女性交易,傷害民眾對寄養家庭制度的信賴度與公信力,一、二審均判他五年九月,最高法院維持原判確定,必須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