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市首件里長候選人現金賄選案,檢方聲押錢姓候選人經法院裁定交保放人,檢方抗告成功,由台南高分院發回重裁。台南地院仍認為無羈押必要,且經檢方同意,廿二日裁定讓錢姓候選人二十萬元交保。
台南地院強制處分庭認為 ,錢姓候選人大致承認犯行,經證人多人證述明確,且有監聽報告等證物,所犯投票交付賄賂罪嫌疑重大無誤;被告涉嫌行賄且犯罪情節不輕,且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
惟,審酌相關案情之偵辦進度、檢察官所掌握之事證等等,認得以具保等方式替代羈押,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再加上檢方也同意被告具保二十萬元,裁定准予交保釋放,並駁回檢察官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
另外,法官為確保日後追訴、審判程序之進行,當庭諭知錢姓候選人就本案不得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