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林姓單親媽媽三度酒駕被判刑三個月確定,他請求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役,並稱若入監孩子將失去依靠,被執行檢察官拒絕;林女提聲明異議仍遭駁回,接著又向台南高分院提抗告救濟,法官認為檢察官依職權裁量有據而予以駁回,林女確定要入監服刑。
這名單親媽媽抗告說,她第一次酒駕於二0一五年間,第二次酒駕為二0二四年間,第三次酒駕為二0二五年間,依法務部二0一三年六月新聞稿記載「被告五年內三犯…」者,始不得准予易科罰金,而她第一次酒駕犯行距今已經九年,不在「五年內三犯」範圍,她五年內僅為二犯,不符合三振條款要件,請求准她易科罰金。
台南高分院說,高檢署已於二0二二年二月間修正酒駕案件受刑人不准易科罰金標準,包括:一,酒駕犯罪經查獲三犯(含)以上者。二,酒測值超過法定刑罰標準,並對公共安全有具體危險者。三,綜合卷證,依個案情節(例如酒駕併有重大妨害公務等事實),其他認為易科罰金難收矯正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
林女已三犯酒後駕車,符合該新修定不准易科罰金標準所示,不准易科罰金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