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桃園市一名黃姓男子在一一一年九月間在家中吸毒後,竟拿潤滑油朝罹癌母親頭部潑灑縱火,造成母親頭部燃燒,幸因其母大聲呼救,家人及時協助滅火,僅燒掉母親的部分頭髮,縱火的黃男事後被依家暴重傷害未遂起訴,一審判刑三年四月,二審考量黃已獲雙親原諒,改判二年十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黃男過去就有公共危險前科,案發當日,他在桃園市八德區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後失去理智,晚間六點許,突然持潤滑油朝罹癌臥病在床的母親頭部潑灑,再以打火機點燃,致使母親頭部當場起火燃燒。但黃男仍未罷手,繼續朝她的頭部噴灑潤滑油,並準備再朝頭部點火。
黃男胞弟聽到母親的呼救聲後,趕往查看並發現母親頭部著火,及時搶下黃男手中的潤滑油罐及打火機,並將母親頭上的火焰撲滅。
在法院審理時,黃男辯稱因吸毒失去辨識行為能力,請求減免刑責。但法院發現,黃男在案發到場時對警方詢問還對答如流,甚至要求看筆錄,顯見他並未失去辨識行為違法能力,因此必須負責,合議庭認定黃男犯對直系血親尊親屬重傷害未遂罪,判刑三年十月,黃男不服,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法審理後,認為一審未審酌黃男於審理時坦承犯行,並取得父母雙親及其他家屬原諒,犯後態度已有正向轉變,遂撤銷改判二年十月徒刑,最高法院日前維持二審法院見解,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