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累犯賺1千 判5年1月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林姓男子在一0七年間因販售二級毒品遭台中地院判刑一年四月,一一一年三月間接獲「客戶」施男聯繫欲購買安毒,林與施約在中西區住處附近交易,販售0點三克安毒並收取一千元毒資,惟經警方循線查獲,依毒品罪嫌送辦,雖僅獲利千元,但已構成累犯,遭台南地院重判五年一月。

一0七年間,林男就因販售安非他命遭台中地院判刑一年四月,一一0年二月執行完畢,惟林男卻仍在一一一年三月間再度販售安毒,遭警方查獲以零點三克、一千元代價將安毒售予施姓男子。林遭警方查獲後坦承犯行,林男訊後也被依販毒罪嫌移送南檢偵辦,檢方偵結起訴全案由台南地院審理。

台南地院表示,林男因前案入監執行完畢後僅一年一月就再犯販毒,前案與本案罪質、類型、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均相同,屬五年內故意再犯,依法加重其刑,林男辯護人向法官求情考量林販售的數量較少且對象僅一人,請求酌減其刑。

然而台南地院法官表示,依卷證資料,實看不出林是因特殊原因或環境、迫於無奈才為販賣毒品,客觀上並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考量林男到案後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不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減輕其刑,累犯部分加重其刑,進一步審酌林男本案販售二級毒品交易對象僅一人,數量、價格也非甚鉅,犯後態度尚具悔意等情狀,認林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依法判處五年一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