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桃園市二十七歲錢姓男子與同住的劉姓小舅舅因關電燈發生口角,持刀行凶,導致劉男重傷死亡。全案一審、二審都判錢男十五年八個月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整起案件發生於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晚間九時許,錢男與劉男因為家中電燈未關的問題爆發口角,錢男竟持切肉刀在外公與母親面前,對劉男連續砍殺,造成劉男身上多達二十餘處刀傷,並導致其頸部嚴重創傷,引發出血性休克及呼吸衰竭。儘管錢男在作案後要求母親報警並呼叫救護車,劉男送醫途中仍傷重不治。
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庭認為,錢男的行為手段凶殘,雖然事後有呼叫救護車,但未曾嘗試對劉男進行施救。根據調查,錢男對劉男的積怨源自長期的言語暴力與肢體衝突。法院依殺人罪判處錢男有期徒刑十五年八個月。
高院二審,量刑裁量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維持原判。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錢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