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湯朝村∕嘉義市報導
前任第四海岸巡防總隊勤務中心前郭姓主任,遭控於二0一0年以人頭詐領查緝私菸獎勵金一百四十四萬兩千元,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十年二月,褫奪公權四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郭姓中校自二00五先後任職第四岸巡總隊少校情報官、勤務中心中校主任,負責指導總隊案件偵辦以及查緝等業務。
起訴書指出,第四岸巡總隊於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十九日相繼在台中梧棲港「順得成號漁船」、「宏舜號漁船」走私香菸,由台中市政府頒發查緝獎金共三百餘萬元,當時郭家宏任職前第四岸巡總隊少校情報官及勤務中心中校主任,負責查緝私菸。
判決書指出,郭男為兩案的主偵人員,囿於相關規定,如僅以實際參與人員請領,無法全額請領查緝獎勵金,以人頭或臨時至現場、出力較少的人員列入有功人員名單,指示不知情士官長製作名冊、受領清冊等文書,時任不知情司法組長召開獎金分配評審會議等程序請領獎勵金,獲領獎勵金的部分人員提領部分獎勵金交由郭男,郭男詐取金額總計一百四十四餘萬元,實際犯罪所得八十五萬兩千元。
判決書指出,郭男否認有貪汙、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犯行,辯稱因私菸案檢舉人抱怨檢舉獎金太少,指示同仁以樂捐方式繳回,再將樂捐款項交給檢舉人,然而該檢舉人證稱的獎金、公關費金額與郭男所述不符,郭男辯詞不足採,認定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刑法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