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屋惡火 6勇消殉職 保齡球館業者改輕判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九年前發生慘烈火災,釀成六名消防員殉職,檢方罕見的引用「消防法」第三十五條過失致死罪起訴負責人劉得斌,一、二審依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前段的致人於死罪重判六年十月,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十三日作出判決,逆轉改判保齡球館業者劉得斌六個月刑期,並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高院刑庭發言人鄭水銓說,此次判決主要根據中央警察大學的鑑定意見,認為火災起因為西南側倉庫旁的女更衣室垃圾桶內有未熄滅的菸蒂與垃圾悶燒,產生可燃煙霧與明火,最終引發爆炸。合議庭認為劉得斌作為球館業者,對館內消防設施的老舊未加以注意,及對館內易燃物品的疏忽,構成了失火罪。判決認為劉得斌應該對此負一定責任,但由於其並未故意干預救災過程,故不另為無罪諭知。

高院指出,儘管劉得斌的行為與火災發生存在因果關係,但他在救災過程中並未影響消防員的工作,因此不需對消防員的殉職負上刑事責任。火災發生時,消防局出動八十四名人員搶救,但由於鐵皮鋼架建築突然坍塌,造成六名消防員陳鳳翔、陳彥茗、蔡長融、張桂彰、曾重仁、謝君杰殉職,另有一人受傷。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劉得斌犯後未依法檢修,導致電源線老化引發火災,判處六年十月徒刑。經上訴後,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最高法院則認為一、二審調查有未盡之處,撤銷原判決並發回高院重新審理,高院更一審在十三日判決劉得斌六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