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黃姓男子為迎接吳姓友人出獄,聘舞獅團、鋼管女郎到台中監獄大門前表演,台中市警四分局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台中地院審酌,黃男請舞獅、鋼管女郎目的是為迎接出獄友人,其行為並無「藉端滋擾」,裁定不罰,可抗告。
黃男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許因吳姓友人出獄,聘請舞獅、鋼管女郎到中監大門前表演。警方認為,黃的行為違反《社維法》滋擾公共場所,送台中地院裁罰。
台中地院表示,黃男自稱聘請舞獅、鋼管女郎到中監前表演,是要迎接吳姓友人出監,認定其行為並沒有假借事端滋事擾亂而妨害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等行為,不構成該法中「藉端滋擾」的要件,裁定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