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吳姓男子曾有六次酒駕被判刑的前科,仍不改惡習,酒後又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被警查獲送辦。檢察官起訴並請求法院加重其刑,不料吳竟在法庭上拿出一張輕度智能障礙證明,讓法官判他六個月併科罰金三萬,得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不用進去蹲牢服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說,吳男最近兩次酒駕行為是在二0一九年間,分別被判刑四個月、四個月併科罰金二萬元確定,隔年三月執行完畢。二0二四年七月五日上午又在東區文化中心公園飲用威士忌酒後,隨即騎電動車上路,當天下午一時許,行經南區大林路與體育路口因行車違規為警攔查,施以酒精濃度吐氣檢測,達每公升零點三毫克,移送法辦。
檢察官認為吳男屢次酒駕並構成累犯,請求法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度,法官也認為吳男未記取前案教訓,足見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理應加重其刑,惟吳男自白犯罪且提出身心障礙證明,直接改成簡易判決處刑,讓他有機會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