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車禍刻意輾壓傷者致死 恐構成故意殺人

佳里區陳先生問:日前台中市發生一起震驚各界之女大生遭客運司機撞死案件,據報載家屬透露女大生遭撞第一時間僅遭壓斷手臂,不過,司機下車查看後卻隨即返回車上補踩油門,才導致女大生頸部被輾斷喪命。請問,坊間常傳言職業駕駛為避免鉅額賠償,有「寧死勿傷」的潛規則,本案司機若也有這種想法,法院能判他殺人嗎?

答:一般車禍的發生,都是駕駛人不小心,沒有注意到路上車輛與行人,所以一旦發生致人死亡的事故,多以過失致死罪名論罪處刑;但實務上曾發生一則案例,一名車輛駕駛撞倒人後,不但未下車查看,反而倒車後,刻意再對倒地的被害人來回輾壓,致被害人因而死亡,法院因此認為駕駛有殺人的故意,以殺人罪論處。

但同樣都是駕駛車輛奪人性命,為什麼有人是依過失致死判刑?有人則是依殺人罪判刑?差別在於「有沒有殺人的故意」。刑法之「故意」細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前者指「行為人明確知道行為將會造成特定後果,仍堅持做該行為」;後者則指「行為人對於行為能造成特定結果有所預見,但抱持著發生也沒關係的心態」而言。

然而,行為人的犯罪故意,是存在於個人內心的想法,所以除非行為人本身自白,否則在欠缺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法院勢必只能從行為人的外在表徵及行為時的客觀情況等,綜合各種間接證據,並依照社會常理或對人性的觀察,判斷行為人在行為當下的心態。而在上述案例中,歷審法院即是認為,駕駛多次將車倒退後再行反覆輾壓被害人之行為是為「確保被害人死亡」,而具有殺人之直接故意。

回到本案,因就女大生於車禍當下是否僅遭壓斷手臂,以及客運司機是否確有補踩油門等傳言,基於偵查不公開之故,均尚未經相關司法單位證實,但縱使皆為事實,法院仍須綜合一切客觀情狀及證據(例如,司機下車查看時,客觀上是否能知悉被害人頸部置於輪胎行駛之路徑等),據以判斷客運司機主觀上是否有殺人之直接或間接故意。      (作者∕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