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區陳小姐問:我父母育有我和大哥兩個孩子,母親多年前就已經過世,大哥幾年前去世,留下大嫂和兩個兒子。上個月父親也過世,沒有留下遺囑,在辦理繼承的時候,大嫂態度強硬,說兩個侄子和我同樣是繼承人,所以父親的財產他們要分三分之二,剩下三分之一給我,如果不同意就拒絕配合辦理相關登記。我想起大哥結婚時,父親已經送他一棟房子,現在又這樣咄咄逼人,實在難以接受。請問大嫂的主張有道理嗎?
答: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以下規定,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本件被繼承人(即陳小姐的父親)有二名子女,原應按人數平均繼承,即由陳小姐和大哥各取得應繼分即遺產的二分之一。惟陳小姐之兄於父親過世前已經死亡,則其應繼分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應由兄長的子女代位繼承,亦即由陳小姐的二名侄子共同繼承遺產的二分之一,並非以繼承人之人數平均分配。
另按「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定有明文,即特種贈與之「歸扣」。
因此,陳小姐的父親如果曾經在其子結婚時贈與房屋,依上開法文規定,於計算各繼承人可得之遺產時,應以該房屋當時市價加入應繼遺產中,並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又就此節,依我國司法實務見解,歸扣於受贈特種贈與之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代位繼承時,亦有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一一一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八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四年度家上字第六十三號判決意旨參照),則陳小姐於分割遺產時可主張將父親於大哥結婚時所贈與之房屋價值計入應繼財產總額中,並取得相當於總額二分之一之應繼分,大嫂之主張則非屬適法,供讀者參考。
(作者∕劉芝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