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陳姓男子為貪小便宜,涉嫌偽造身心障礙證明,購買台鐵愛心票,結果被驗票的列車長發覺有異,報警循線查獲。彰化地院審結,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將他判處四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應向公庫支付三萬元。
判決書指出,陳男明知台鐵公司規定若符合持有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始得購買愛心票,竟先於去年十二月初,透過電腦網路下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格式,並偽填其身分年籍基本資料後,再黏貼其照片,而偽造特種文書一張,足以生損害於政府社福單位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之正確性。
陳男同年月二十一日,透過台鐵公司APP購買一六八車次彰化往新竹之自強號車票,自行輸入欲購買愛心票的不實資訊,傳送至台鐵網路訂票系統,使台鐵陷於錯誤,將該車次之自強號愛心票出售給他,因此詐得車票差價一一八元。
又於同年月二十八日前某時,以同一手法,購買台鐵一六一車次新竹往彰化之自強號車票,因此詐得車票差價一一八元。陳於同日七點三十分許,搭乘該一六一車次自強號列車行經苗栗縣路段時,遇列車長執行驗票,因陳係購買愛心票,經列車長要求其出示身心障礙證明後,陳即將該偽造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交付列車長而行使之,嗣因列車長發覺有異,乃報警循線查獲。
法院審酌被告所為足以生損害於台鐵公司對於訂票系統之管理與一般旅客之訂購車票權益,應予非難。惟念其坦承犯行,犯罪動機為貪小便宜,並考量其購買台鐵一六一班次列車愛心車票而獲得之車票價差利益,已於該日向列車長補票等情;量處應執行四月徒刑。又考量其因一時失慮,觸犯法律,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諭知緩刑二年,應向國庫支付三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