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華興/桃園報導
民眾吳小姐來電詢問,同戶籍的身心障礙者(兒子)領有駕駛執照但名下無車輛,是否可用其他車輛申請免稅,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二十三日表示,按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身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且車輛為其所有,該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依據財政部一一四年一月十七日台財稅字第一一三零零六五一七一零號解釋函令,自即日起,放寬領有駕駛執照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比照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本文後段及第二項規定,得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申請免稅,並受該款但書免徵金額之限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吳小姐的兒子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及駕駛執照,且無自有車輛,依前揭函釋規定,得以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於使用前辦理免徵牌照稅手續,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二千四百立方公分(cc)車輛的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為新臺幣一萬一千二百三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