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陳姓男子酒駕被員警盤查,他不滿員警要酒測,辱罵王姓警員三字經,遭警方依妨害公務罪送辦,不過一、二審都認定,警員執勤時,遇到人民對於勤務質疑的侮辱性言論,仍「宜適度容忍」,加上陳未持續性辱罵,十一日判陳無罪確定。
判決書指出,陳男於一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五時許,酒後騎乘機車行,經台中市龍井區中華路一段一0二巷口時,被中市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王姓警員攔查,陳男不滿王員要對他酒測,竟基於侮辱公務員犯意,辱罵王員三字經,還嗆聲「九萬多而已」,被王員移送中檢,檢方依妨害公務罪法辦。
台中地院審酌,妨害公務的罪責要構成,需要行為人對公務員當場侮辱,且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勤務,才構成違法,法院在個案認定時,不能只因為人民發表貶抑性的侮辱言論,就認定人民有妨害公務的故意。
一審指出,人民會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當場侮辱,有時因自身權益受害,例如財產被強制執行、住所被拆遷、行為被取締、人身遭逮捕拘禁等,人民當場抗爭的言論,有時是個人修養不足、一時情緒反應的習慣用語,有時是對公務員執勤合法性有質疑或瑕疵導致,國家對於該類人民的言論,在一定範圍內仍「宜適度容忍」,除非達到無法執勤的結果。
一審認為,根據密錄器的譯文可知,陳男辱罵一句三字經後,在警員質疑「你罵什麼」時,即未再辱罵,時間短暫、不具持續性,雖然言詞讓警員心生不快,但沒有影響警員執行酒測,也沒達明顯干擾程度,不符合妨害公務的執勤要件,判陳無罪。
台中地檢署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見解與一審相同,於昨日駁回中檢的上訴,維持陳男無罪,全案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