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扶天地 〉外婆可以直接擔任幼孫監護權人嗎

南區陳女士問:女兒離婚後,脫離互動不佳之前夫家,女兒和兩個孫子一起搬回娘家和我住,由我協助照顧孫子。女兒去年另覓良緣再婚,其配偶與我的兩名孫子感情亦甚篤。今年春節連假,我和女兒、孫子同遊日本,豈料,女兒竟因意外驟逝,白髮人送黑髮人,心痛萬分,看到兩名幼小孫子更是備感心疼。女兒再婚配偶也孝順暖心地表明不要繼承,直接由本人代繼承其可得繼承之權利,且他也願全力照顧我那兩個年幼孫子。請問,女兒過世後之相關繼承關係為何?其再婚之配偶或我可以直接擔任我那兩個孫子的監護權人嗎?

答:依陳女士所述,女兒猝逝之遺產繼承人,按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為女兒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而所稱「配偶」當指為有效婚姻,且過世時並未離婚之再婚配偶,所以,陳女士的女兒已離婚之前配偶並無繼承權。倘陳女士女兒未預立遺囑,則由其再婚配偶與兩年幼小孩平均繼承。又再婚配偶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則女兒之遺產只能由其兩名子女平均繼承,其配偶之繼承權利並不會直接由任何第三人取得,縱使該第三人是女兒的至親亦然,因此,再婚配偶縱表示由陳女士代表繼承其原可得繼承之權利,依法未合。解決之道,可由再婚配偶於繼承後,再贈與予陳女士,但以此方式為之,還需依法繳納贈與稅。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民法第一0八九條定有明文。有關陳女士的兩名未成年孫子監護權問題,除非陳女士女兒之再婚配偶有收養該兩名孫子,否則在女兒過世後,該兩名孫子之監護權依法即由生父(即女兒之前配偶)取得,並不需要透過法院的訴訟。再者,除非兩名孫子之生父有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濫用權利,陳女士或女兒再婚配偶得向法院聲請停止孫子生父之親權,並改定選任監護人,才有可能改變。           (作者∕楊淑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