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再婚不能拿贍養費 5年分居3年可離婚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二十日通過民法親屬編有關離婚修正草案,放寬裁判離婚的要件,增訂夫妻五年內分居三年即可訴請離婚;另外,修法也明訂,請求贍養費不限於無過失一方或是裁判離婚,以及再婚後不得請求前次婚姻贍養費。

憲法法庭二0二三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意旨,即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過苛部分與憲法意旨不符,法務部通盤檢討修正現行有關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上效力規範相關規定,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劉英秀說明,此次修法重點包含修正裁判離婚原因、明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調整贍養費制度,以及修正子女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

裁判離婚原因部分,草案刪除近年離婚訴訟實務少有適用的要件,例如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三年等事由;另依破綻主義精神,酌予放寬裁判離婚的要件,有責、無責一方皆得請求離婚;同時增訂分居一定期間的客觀事實為離婚事由,明訂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但草案也增訂公平(苛刻)條款。劉英秀指出,夫妻之一方提出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離婚之訴,法院如果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的一方顯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以後,認為還是有維持婚姻必要的話,還是可以駁回離婚之訴,這就是苛刻條款或稱為公平條款的實質內涵。

針對贍養費,由於現行民法規定離婚無過失的一方,在離婚陷於生活困難才能請求贍養費,被認為要件過於嚴格;此次修法也放寬請求權,除了刪除無過失等限制,並新增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修法草案也有但書,前項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義務而不能維持生活,或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之扶養義務者,可減輕或免除其義務。

此外,現行贍養費請求權時效未有明文規定,此次修法草案也增訂贍養費請求權時效為兩年,而贍養費的請求權以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給付,未來也將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也就是再婚後就不得請求前次婚姻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