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勾結詐團 聯邦銀緩起訴

本報綜合報導

詐騙集團勾結聯邦銀主管案,前經理及前理財專員去年一審判決有罪。檢方考量聯邦銀已被金管會裁罰一千二百萬元,予緩起訴處分,向公庫支付六百萬元。

民國一一二年四月間,聯邦銀通化分行張姓經理、忠孝分行滕姓理財專員與詐團勾結,協助開立人頭公司帳戶及企業網路銀行,大量層轉犯罪所得;並在臨櫃大額提款時,協助解除風險控管。

短短三週內,張男與滕男讓詐團順利取得五千萬元,兩人與詐團合作不到一個月就進帳數十萬,一一二年遭新北地檢署起訴。

新北地院去年依《銀行法》銀行職員收受不當利益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洗錢罪等,判處張男五年二月、滕男四年六月有期徒刑。可上訴。金管會則對聯邦銀開罰一千二百萬元並提三道監理要求。

新北檢考量聯邦銀已經金管會裁罰,緩起訴一年,須向公庫支付六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