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88會館 2警官申誡確定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刑事局時任副隊長的黃聖嘉、林榮政因涉入「八八會館」飲宴爭議,遭刑事局各記申誡一次處分。二人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懲處已逾三年時效,應屬無效。案件經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後,兩人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全案起因於民國一0七年三月十二日及同年十月二十三日,黃聖嘉、林榮政被發現出入由地下匯兌集團主嫌郭哲敏經營的「八八會館」,並接受免費宴飲。雖然「八八會館」並非風紀場所,監視畫面也未顯示特定對象,但二次餐費均由會館支付,平均每人餐費高達新台幣六千二百六十四元,遠超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定的三千元標準,引發輿論質疑,嚴重影響警界形象。

刑事局指出,黃、林二人未依規定於接受招待後三日內簽報長官,屬不作為的違失行為。警政署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經媒體報導後展開調查,並於同年十二月十二日調閱相關單據,確認二人接受不當招待。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時效為五年,刑事局遂於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六日對二人各記申誡一次。

黃聖嘉、林榮政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懲處已逾三年時效,應屬無效。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處分程序符合規定,並無重大明顯瑕疵,因此判決駁回二人訴求。二人不服判決,再提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