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區林先生問:我朋友因駕車撞傷人元,對方僅有左腳擦傷,卻一開口就要索賠一百萬元,朋友問說到底該車禍應賠多少,有無標準?為何公司也要賠?若不賠,朋友會不會被判刑去關?
答:實務上,警察、檢察官、法官對車禍受傷的刑事案件結案較慢的原因之一,就是在等雙方能不能談妥,然後撤回告訴,卻經常遇到雙方對賠錢金額各有想法,一方想要多拿一點,另一方想少賠一些。例如,曾有某知名主播車禍致腳擦傷,竟開價要對方賠五百萬元;也有人將對方撞腳斷,卻只願賠五萬元,結果都很難達成和解,甚至在調解過程中,還衍生出恐嚇及妨礙名譽的刑事官司。
車禍發生,傷者可請求賠多少,肇事者應賠多少,都是有依據的。開車撞傷人賠償,民事上專業術語叫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肇事者須負賠償責任。至於賠多少,可分為二大部分, 其一是傷者金錢的損失,包括醫藥費(要有收據)、減少工作收入(薪資單據為憑);另一是車禍傷者精神的痛苦,換算成慰撫金(考量肇事者和被害人的身分、職業及經濟收入等因素)。換句話說,傷者得向肇事司機請求賠償的項目,有醫藥費、工作收入、慰撫金等。由於公司對司機有監督之責,也可能要負連帶賠錢責任。就像未滿十八歲的小孩子騎摩托車撞傷人,對方也可要求父母要連帶賠錢。賠錢頂多是吃上民事官司,不會判刑去關,但司機和小孩會另吃上過失傷害刑事官司。
簡單講,車禍無論是肇事司機或傷者,如能對賠償金額標準,知悉一點法律的規定,也能各退一步及把紛爭解決掉,較易達成和解。否則,談不攏,傷者對司機提傷害告訴,雙方光是應付警察通知問筆錄,檢察官、法官開庭,請假消耗時間,費神又費力,甚至還花錢請律師。受傷的人雖花錢去打民事官司請求賠償,因為對方名下可能沒有財產可供查封,縱使打贏官司判對方要賠錢,但最後也可能一毛錢也拿不到。
若無法和解,撞傷人的司機可能被檢察官起訴、法官判刑;傷者雖可附帶民事求償,卻又未必拿得到錢,最後兩敗俱傷。司法實務上,法官對初犯的肇事者,大部分都是判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較少見因車禍過失傷害而被抓去關。
(作者∕羅瑞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