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張姓女子帶五歲男童到鵝肉店上廁所,男童上完廁所出來,掙脫張女的手往前奔跑,不慎絆到一滾燙大湯鍋而跌坐其中,導致嚴重燙傷。彰化地院依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判決張女應賠男童二一二萬餘元、男童的父母各二十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女曾任男童保母,一一0年間,男童在張女住處遊玩,男童想上廁所但無法使用張女家中的蹲式馬桶,遂請張女帶他到附近鵝肉店上廁所。男童上完廁所出來被張女牽著,忽然掙脫往前奔跑,不慎絆到一滾燙大湯鍋而跌坐其中,導致受有雙下肢軀幹臀部三度燙傷全身表面積百分之二十、二度燙傷全身百分之三點五體表面積之重傷害。
張女辯稱案發當時並非男童保母,對男童人身安全難以強苛注意義務,且當天亦非主動邀請男童前來其住所,其對男童不負注意義務,不具侵權行為之可歸責性。。
法院認為男童年僅五歲多,並無自理生活能力,需要他人在旁照顧、保護,張女帶男童外出期間,應注意保護照顧男童遠離危險環境,竟疏未注意,放任男童行經擺放大湯鍋的走道往返鵝肉店廚房而受傷,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有過失。
法院認為張女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男童身體權受侵害而有過失,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同時考量男童年齡、傷勢嚴重程度、男童的父母所承受精神壓力及經濟損失等情,判處張女應賠償男童二一二萬餘元,賠償男童的父母各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