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府公告實施「桃園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記者陳華興/桃園報導

桃園市自助洗衣店數量日益增加,且多採二十四小時、現場無人常駐管理,並於營業場所設置以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或以電力作為能源之洗衣機或烘衣機,一旦管理不當,恐有重大公共意外之疑慮。經發局已制定「桃園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業經行政院一一四年二月五日核定在案,市府於一一四年三月三日起公告實施,對於經營自助洗衣店業者要求應符相關規定,即日起並進行六個月宣導改善期,一一四年九月起經查不符合規定者,將依自治條例開罰。

經發局長張誠二十六日表示,自治條例規範內容包含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且設置於建築物之第一層,使用天然氣之自助洗衣店應裝設微電腦瓦斯表或自動緊急遮斷裝置,並與瓦斯及一氧化碳自動偵測警報器連動;使用液化石油氣之自助洗衣店應裝設自動緊急遮斷裝置,並與瓦斯及一氧化碳自動偵測警報器連動、液化石油氣容器應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另營業場所設置錄影監視設備、滅火器、緊急聯絡方式及嚴禁煙火標示等;此外,為加強自主管理,業主應於每半年完成自主檢查,另主管機關每半年查核自助洗衣店之檢查結果。

張誠強調,對於自助洗衣店違反涉及安全管理層面之行為義務,課予相關罰則,如未依樓地板面積及樓層限制,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業;未依規定設置瓦斯及一氧化碳濃度自動偵測警報器等裝置,處二萬至十萬元;若未在營業場所明顯處設置緊急聯絡、嚴禁煙火標示可處六千至三萬元,至於未完成半年自主檢查者,處一萬至五萬元,以落實自助洗衣店經營者確實遵守相關規定,桃園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自三月三日公布起將進行六個月宣導改善期,相關條文內容可至桃園市政府法規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