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局前潑8.5公升汽油燒死人 男二審仍判無期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三十歲黃姓男子與杜姓男子有嫌隙,相約台中市談判,黃姓男子帶汽油在台中第四警分局前方朝杜潑八點五公升汽油縱火,造成杜姓男子死亡。台中地院國民法官一審判無期徒刑,經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十七日二審駁回,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杜姓男子臨時要雲林縣黃姓男子到台中市第四警分局外談判、協調債務,黃姓男子不滿長期遭杜姓男子使喚,且赴約就無法載母親就醫,心生怨恨,先買汽油、水桶與火柴等到台中赴約,一下車就朝杜潑八點五公升汽油引燃,害杜嚴重燒燙傷慘死,檢方偵辦後依殺人等罪嫌起訴。

台中地院一審國民法庭時,杜男的姊姊悲喚弟弟名字問「你明明這麼年輕,就這樣走了」,更憤怒質問黃男「你在警察局門口殺人,到底有多無視法律、泯滅人性」、「至今到底有無悔意?」向法官、國民法官求處判黃男死刑。

黃男犯後雖被羈押但未禁見,家屬至法院一審開庭前都未收到他一句道歉,直到辯論終結後,黃才提出一張手寫信,表示自己衝動釀社會恐慌、對不起家屬,稱無能力賠償,但向菩薩發願吃素、念經,還要記者「報導力道小一點」,以免家屬更傷心。

中院一審審酌,黃男和與死者是朋友無恩怨,僅因黃介紹弟弟給死者刺青,就有關黃弟是否已完成刺青一事,黃認為死者和他弟弟說法不一要理論,就潑油縱火燒死人,手段殘忍、嚴重危害治安,依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