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許姓男子與葉姓女子離婚後仍同居,許男在一一二年查看前妻筆電發現其與另名男子交往,同年七月間爆發衝突勒死葉女,事後向警報案「我剛勒死老婆」。一審依殺人罪判許十三年徒刑;二審認許已用五百萬元與死者父母達成和解,合議庭八日撤銷改判十年,可上訴。
許男與葉女結婚多年,育有二子,一一二年初兩人協議離婚,但仍同居在台中市北屯區住處。許男同年七月間查看葉女筆電,發現其與劉男交往,兩人發生爭執;葉女通報家暴,要求許需在同年七月二十六日搬家。
同年七月二十八日許男仍未搬家,並放下鐵捲門要求談判。過程中許男情緒失控,以手臂勒死葉女,事隔約一小時後才向警方報案「我剛勒死老婆」,遭檢方依殺人罪起訴。去年底國民法官審結,許男坦認犯案,依殺人罪判刑十三年,另涉妨害自由罪判刑五月,可易科十五萬元。
許男認量刑過重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合議庭指出,許男已用五百萬元與死者父母達成和解,並給付第一期二百萬元;另就餘款分期付款部分,許男也提供其父的土地設定三百萬元抵押權以為擔保,撤銷原判,殺人罪部分改判十年徒刑,另涉妨害自由部分改判四月、可易科十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