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潭子區農會六十三歲劉姓、六十四歲賴姓會員,劉為使李姓會員當選農會代表,明知賴男在投票當天要參加雲林台西的進香活動,但劉仍允諾幫賴男在投完票後,會出計程車錢,將賴男載往雲林參與活動,賴因此受有免付六百二十五元車資的不法利益,台中地檢署五日偵結,因二人已坦認犯罪,繳回犯罪所得,處分緩起訴。
起訴書指出,劉姓、賴姓男子具有今年二月十五日舉辦的潭子農會會員代表的選舉權,劉男知道賴男在投票日當天,也是潭子區聚興里福德爺廟舉辦進香活動的日期,劉男為使另名李姓會員當選會員代表,因此要求賴男,當天投票給李,他會提供免費車資,讓賴搭計程車前往雲林台西太和五聖宮,與進香活動成員會合,賴因此獲得免付六百二十五元車資的不法利益。
檢察官認定,劉男違反農會法中對於有選舉權之人投票行賄罪;賴男犯農會法中有選舉權之人投票受賄罪,屬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審酌劉男二人無前科,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賴男在偵查中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歷此司法偵查程序應有所警惕,且考量二人行為所生危害非鉅,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以緩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二人緩起訴期間為一年,劉男應在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五萬元,得由檢方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賴男應在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八個月內,參加觀護人所指定時間、場次之法治教育一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