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七日凌晨,安親班教師陳琪瑄與男友王淇政在台中縣后里鄉(現台中市后里區)后豐大橋談判分手時墜橋身亡,檢方指控王淇政與友人洪世緯合力將陳女抬擲橋下致死,二人分別被判十五年、十二年六月徒刑定讞。歷經非常上訴、再審等程序,台中高分院再更二審去年十月改判無罪,最高法院七日認定原審適用嚴格證據法則,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為這起纏訟長達二十三年的命案畫下句點。
案發初期,台中地檢署原認定陳琪瑄自行墜橋,將王、洪不起訴,但死者家屬堅稱女兒遭殺害,檢方改依證人證詞起訴二人。檢方指控,王淇政因不滿分手,與洪世緯在橋上將陳女抬至護欄外鬆手,導致其墜落河床死亡。
但台中高分院再更二審指出,陳女屍體位於橋墩旁二點七五公尺處,若遭兩人合力抬擲,依力學原理應因慣性擺盪而墜落更遠處,與現場位置矛盾。此外,鑑定顯示陳女身上無指壓或抓痕,無法證明曾遭拉扯,且兩人通過測謊,行為舉止亦無殺人跡象。
全案案自九十一年發生以來,歷經十次再審聲請駁回、二次非常上訴失敗,直到一0七年最高法院自為裁定開始再審,並釋放王淇政。再審過程中,法院多次質疑證人證詞可信度。例如,關鍵證人王清雲最初四次作證稱未聽見爭吵內容,後改口稱目睹抬擲過程,但證詞與現場證據不符,因陳女胯下沾有護欄灰白色土粉,臀部卻無沾染,顯示其可能跨坐護欄不慎墜落,而非遭外力推擲。
最高法院強調,原審依「無罪推定」及「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詳細釐清證據矛盾,並逐一說明判決理由,於法無違。檢方上訴僅重複既有論點,未提出新證據,不符合第三審上訴要件。此案歷時二十三年,期間王淇政服刑超過十六年,洪世緯則已執行完畢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