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三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章、棄保潛逃罪、不法關說罪及提升脫逃罪法定刑等條文,例如對法官、檢察官進行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年一月繼續併案審查民眾黨團,以及國民黨立委羅智強、洪孟楷、謝衣鳯、吳宗憲、林思銘所提刑法修法版本,對於是否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章、棄保潛逃罪、提升脫逃罪法定刑等條文,討論後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保留,送黨團協商。
全案經協商後,十三日在立法院會處理,廣泛討論時朝野交鋒,互控對方版本有問題並上演表決戰,朝野均提出再修正動議,最終藍白挾人數優勢,幾乎全數條文是依國民黨和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通過,只在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章部分,是按藍綠白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通過。
現行刑法規定,依法逮捕、拘禁的人脫逃者(一般脫逃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而犯一般脫逃罪的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讀通過條文加重刑度,將「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棄保潛逃罪部分,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條文也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章以及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的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的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的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法官、檢察官因而不為一定或為一定的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的命令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