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二十六歲吳姓女設計師搭國內線班機從台中飛往金門途中,換座位後拿外套蓋住自己,偷偷在飛行過程吸食電子煙,因當時班機遇濃霧折返台中,空服員要求吳女返回座位時,驚見她臉處竟然在冒煙,一落地就通知航警將她帶回送辦;法院以吳影響飛安,依違反民用航空法判她二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女去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搭乘立榮航空班機自台中飛往金門,途中她從機艙六C座位更換到一K座位,再利用外套蓋在頭部偷偷抽電子煙,結果班機受金門濃霧影響並未降落,而是返航,空服員告知吳女須回原本的六C座位,並將其外套掀開時,驚覺吳女外套內、臉處竟然冒出煙霧,隨機通知班機事務長,班機抵台降落後通報航空警察將她送辦。
但吳女經法院傳喚及電話聯繫均未到庭,但她警方訊問時,承認有吸食電子煙之習慣,且事發當日攜帶電子菸進入機艙,不過堅持否認否認有吸菸。還反控航空公司,表示她上機時有拿電子菸,所以航空公司在針對她,飛機降落時,空服員還派人來跟她說不能抽電子菸,她也將雙手打開給她看,表示自己沒有抽菸。
由於飛機上空服員、事務長均指證歷歷,且電子煙結構是由電池、霧化器,及煙彈或電子霧化器內含液體溶液組成,設備感應有吸入氣流時,晶片自動啟動將煙彈或菸油霧化以產生煙霧。
法官調查後,認定吳女明知於航空器上關閉艙門,並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時起至開啟艙門止,不得使用電子菸等干擾飛航之器材,仍於航空器飛行期間使用電子菸,所為影響飛航安全,依違反民用航空法判她二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