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港警非法查車牌 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10月緩刑3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港警總隊劉姓隊員自稱為查詢爸爸賣出車輛的過戶情形,上班時間登入警政知識聯網M-POLICE,需入不實名義五度查詢該車牌;台中地院認為,劉員身為警察應比一般人更守法,卻假借職務非法蒐集資料,依五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他十月,緩刑三年,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劉擔任台中港務警察總隊西碼頭中隊警員,一一二年二月十四日至二十一日間連續在九十九號碼頭管制站內,使用警政查詢系統行動載具(M-POLICE)登入「車籍資訊系統」,並以「公務(守望)」、「非公務」等不實目的,五度查詢民眾車牌。

法院指出,劉員是為了解爸爸出售的自小客車過戶情形,基於私人事務而查詢該車的基本資料,另劉員年近四十歲有相當智識、社會閱歷,對自己行為違法知之甚詳,難認情堪憫恕,不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刑。

法院審酌,劉身為警察相較一般人民理應更遵守法律,卻假借職務登入警政知識聯網M-POLICE查詢系統,五次非法蒐集資料,考量他犯後坦承、無前科,依五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各判他六月,應執行十月,緩刑三年,命其向公庫支付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