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間二十四小時的自助洗車場,因客戶夜間產生噪音擾人,被鄰近住戶檢舉提告,遭法院判賠二萬元,王姓業主於是採取降噪措施,但還是再次遭該名鄰居以同樣原因提告,王姓業主只好選擇結束營業,但又被判賠二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王姓男子於一0九年七月在高雄市三民區投資十萬元開設二十四小時營業的自助洗車場,但家住洗車場附近的徐姓女子因不堪夜間洗車場客人使用高壓水槍與風槍所產生刺耳聲響,影響生活作息與睡眠品質,於一一0年向法院提告,主張求償醫療與精神損害十萬元,法院審理後認定該洗車場噪音確有干擾,判王男賠償二萬元。而後王男為改善鄰里關係與降低干擾,隨後規定自晚上十時後,顧客不得使用風槍,並在深夜部分關閉照明,引導顧客至封閉區域洗車,希望減少噪音干擾。但徐女仍認為噪音擾人,除了持續報警檢舉,並再次提告求償十萬元,王男對頻繁訴訟與檢舉感到不堪其擾,索性結束洗車場營業。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王男提出環保局曾實地稽查,並未發現噪音超標,不應再次賠償。但法官認為環保局檢查僅是特定時間,無法推論其他深夜時段無噪音擾鄰情形,且噪音確曾造成徐女困擾,應予以適當補償,法院審酌侵害程度後,判王男應賠償徐女精神慰撫金二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