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土地若無償供公共通行作道路使用,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供)

記者林中行/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七日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土地若無償供公共通行作道路使用,可以申請巷道減免嗎?

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規定,私有土地若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如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不予免徵。

稅務局強調,依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定空地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目的在保障建築物有足夠的採光、通風、消防,且避免建築物間過度密集,利益歸屬於建築物所有權人,縱現況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仍無法適用減免規定。但原屬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嗣經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如現況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仍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土地如符合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規定,記得在每年九月二十二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若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適用。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務疑義,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八00三八六九六九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