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準則 縣市政府可增設2局處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為促地方發展,內政部十二日修正發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未來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設立總數上限,從原本十三個至二十三個,提高為十五個至二十五個,賦予組織設立彈性,也更拉近與直轄市政府的距離。

內政部表示,考量現行縣市政府設立的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總數已達法定上限,為協助地方推動政務,並拉近與直轄市政府一級機關(單位)設立總數的差距,經過綜整各地方政府意見後,修正發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十五條,將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設立總數上限增加二個。

內政部指出,修正後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設立總數上限,從原本十三至二十三個提高為十五至二十五個(不含人事、主計、政風),將賦予縣市政府更大的組織設立彈性外,也拉近與直轄市政府的距離,將有助於促進縣市發展地方特色及重點業務。

內政部提到,未來各縣市政府可以視需要因地制宜決定是否增設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至於局處增加,員額是否跟進調整,內政部說,因大多數地方政府仍有向行政院請增員額的空間,因此維持現行規定。

直轄市不在此波調增範圍,內政部表示,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總數部分,因仍有半數直轄市政府未達法定設置上限,因此尚無增加上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