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斥活摘 器捐中心:心臟停止後器捐

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外傳台灣地區也發生活摘器官的事件,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12日指出,經查這起個案為捐贈者心臟停止死亡後之器官捐贈,檢察官與法醫都到場相驗並確定家屬同意捐贈意願,程序絕無瑕疵,台灣地區絕對不可能發生活摘器官的事情。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董事長李明哲指出,這名捐贈者是機車自撞的一名年輕人,倒地後送至北部某醫院急診時已無呼吸、無心跳,急救團隊立即給予藥物與搶救措施,雖成功恢復心跳,但病況危急,出現瞳孔放大、主動脈受損、心包膜積水等情況。

李明哲表示,醫療團隊緊急安排手術放置主動脈支架與裝上葉克膜,隔日病患昏迷指數仍只有3分,生命徵象不穩,即使在葉克膜支持下,血壓非常不穩、瞳孔放大無光反應等,已接近腦死狀態,在第1次家屬會議中,家人表達「不希望年輕人受苦」,經第2次評估醫師認為挽救生命可能性極低。

李明哲表示,在第2次家屬會議裡,家屬主動表達器官捐贈意願。但個案生命徵象過於不穩定,撐不過腦死判定程序,決定採用心臟停止後器官捐贈,家屬同意後,啟動法定申請程序,報請檢察官與法醫到場相驗,確定死亡後才能捐贈。檢察官與法醫到場後,與家屬再度確認意願,家屬堅定表達希望完成大愛。由醫療團隊執行撤管與葉克膜停機,病患撤除維生系統約23分鐘後心跳停止,再觀察5分鐘無心跳恢復,由醫師宣告死亡,法醫確認死亡事實,檢察官開立屍體相驗書,此時交由器捐團隊進行摘除器官,器捐者捐贈2顆腎臟,提供2名患者使用。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表示,近期將邀集全台器官勸募醫院臨床與法務專家共同研議後續流程,強化說明與行政溝通機制,讓醫、法界人士皆理解,並提供未來修訂相關作業指引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