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修正初審 公家應設保護長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立法院聯席委員會十六日初審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個人資料事故機關的通報義務、公務機關應置個資保護長;針對沒有明確主管機關的私部門納管設置六年過渡期,朝野認為時間應縮短,因此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委員會對於絕大多數條文,均按行政院提案通過。重點包含,未來個資會統一受理個資事故通報、違反通報義務將受罰鍰處分;個資會將授權訂定個資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作為未來實施稽核、檢查、裁罰的準據,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務機關實施情形。

此外,個資會得對公務機關為各項監管作為,且公務機關應置個資保護長,落實公務機關個資保護。

不過,行政院版第五十一條之規範個資會未來優先納管公部門及無明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私部門,有明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私部門,將在六年內分階段移轉監管權限給個資會,每兩年檢討一次。

國民黨立委羅廷瑋則提案改為五年內、兩年檢討一次,民進黨立委王美惠主張將過渡條款下調至四年內、每年檢討一次,個資會籌備處仍建議維持六年、每兩年檢討一次較妥當。

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這項條文無法達成具體共識,因此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