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肝診所私打疫苗 200萬免罰

本報綜合報導

COVID-19疫情期間,北巿府認定好心肝診所施打對象不符規定,罰二百萬元。診所抗罰一審敗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十九日認定,衛福部未依接種政策發布及刊登公報,醫療機構不配合「中央指揮中心」的措施也不能處罰,本件開罰有誤,判免罰確定。

全案緣於,COVID-19疫情嚴峻期間,民眾搶打疫苗,好心肝診所爆出私打疫苗,施打對象大多非一至三類醫事人員,許多名人也坦承在好心肝診所接種疫苗,台北巿衛生局依傳染病防治法,對好心肝診所開罰二百萬元,另在廉政透明委員會網站公開「衛生局配發好心肝等診所COVID-19疫苗爭議調查報告」。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中央指揮中心以其名義,自行對外發布的預防接種應變措施,醫療機構就算沒配合,仍不得以違規為由,予以開罰。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本件傳防法主管機關(衛福部)或中央指揮中心依法律授權發布的預防接種政策或相關必要應變措施,若屬法規命令,也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非僅以記者會發布新聞、發函轉知合約醫療院所或在網頁上公告等方式發布,明顯欠缺法規命令的生效要件。

最高行表示,本件台北巿府衛生局開罰原處分,明顯有違誤,因此廢棄原判決,由最高行政法院自為判決,判決原處分撤銷,即好心肝診所免罰新台幣二百萬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