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湯朝村∕嘉義市報導
嘉義縣翁姓男子曾因酒駕被判刑六月確定,不料去年八月十五日下午,喝完保力達藥酒後,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行經嘉縣嘉三十六鄉道一處電桿前撞死人,被違反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全案由嘉義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二十日一審判刑七年十月,可上訴。
據嘉義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四十歲翁男曾分別於民國一0三年、一0七年及一一0年間,涉及公共危險罪嫌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個月、四個月及六個月確定,不料一一三年間又涉及公共危險罪嫌,且造成被撞的行人送醫不治。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翁男於去年八月十五日中午在嘉義縣新港鄉某工地飲用保力達藥酒後,於同日晚上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自行車)欲返家,行經嘉義縣朴子市一處道路時,未隨時注意車前狀況撞到行人,翁男當時酒測值達零點九一毫克,被撞行人送醫急救後不治。全案進行國民法官參審。
嘉院指出,國民法官法庭考量翁男於犯酒駕罪後,十年內再犯,無視酒精對人意識及反應能力均有不良影響,心存僥倖、貪圖方便。
嘉院表示,翁男未隨時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被害人在車道內,也未注意來車,為肇事次因。國民法官法庭經排除適用無期徒刑後,認為這起案件應歸屬於適用自首規定減刑的刑責,另考量翁男已與被害人家屬成立和解,全數賠償,因此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十個月。可上訴。
(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禁止酒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