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扶天地 〉遺囑執行人不辦繼承登記怎麼辦?

安平區李先生問:我母親生前有立遺囑,將不動產分給我及大哥各一半共有,另外三個女兒已都因結婚時各給五百萬元嫁妝了,不再分配不動產。但遺囑原本在我大哥那,遺囑也指定我大哥為遺囑執行人,母親半年前過世,現大哥不拿出遺囑辦理繼承登記,我該怎麼處理?

答:我國民法規定滿十六歲之人如無受監護宣告,即有立遺囑的能力,遺囑的方式依法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等五類,如未依法律規定方式所立之遺囑,就不生遺囑的效力。

立遺囑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如無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可依民法第一二一一條之規定,由親屬會議選定,或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聲請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但並無強制規定一定需有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就職後,依法就遺囑有關之財產,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而遺囑執行人就執行職務所為之行為,依民法第一二一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視為繼承人之代理。故遺囑執行人可以直接依遺囑內容辦理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且不須會同繼承人即可辦理。

惟縱使遺囑立有遺囑執行人,如繼承人執有遺囑原本者,亦可依內政部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九三00一六0六四號函釋:「遺囑分割遺產,如符合一物一權之原則,得由部分繼承人持憑被繼承人之遺囑,單獨就其取得之遺產部分申請繼承登記。」但地政登記實務上,就李先生母親遺囑的內容是不動產兄弟各一半共有,地政機關目前認為如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共有,需繼承為共有人者一起會同辦理。故而,李先生目前除了無遺囑原本可為辦理外,縱有遺囑原本,亦須會同其大哥始得辦理各一半共有之繼承登記。

因遺囑制度之目的,係被繼承人對於其財產自由處分權之延續,因此只要有遺囑合法,遺囑執行人僅能依遺囑內容進行管理、分配遺產,不得依個人意志任意操弄。李先生的大哥既是繼承人又是遺囑執行人、且是遺囑保管人,其不按遺囑內容執行,已屬違反遺囑執行人職務。以下為建議解決方式:

第一,依民法第一二一八條前段規定:「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本件可由李先生備妥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之證據,召集親屬會議,改選他人為遺囑執行人;如無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或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或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則可依法聲請法院指定他人任遺囑執行人。再由新任遺囑執行人請大哥依法將遺囑原本交付遺囑執行人,辦理遺產繼承登記。

第二,如第一方式無法辦理,再直接起訴請求法院判命李先生大哥依遺囑辦理遺囑執行人繼承登記,因依遺囑內容辦理遺產繼承登記是遺囑執行人之職務。

(作者∕黃厚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