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首長職場霸凌 最高罰100萬

立法院會二十四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民眾黨團期盼政府保障公務人員杜絕職場霸凌。(中央社)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四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明確定義職場霸凌、完善申訴處理機制、追究行為人行政責任等;也明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若遭認定職場霸凌,最高罰一百萬元。至於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的申訴期限,三讀條文明定,非權勢職場霸凌為三年、權勢職場霸凌為五年。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所謂職場霸凌指的是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罰則部分,三讀通過條文規範,若發生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的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處應負責人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三讀條文規定,如果知悉職場霸凌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可罰負責人三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如果有「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生重大災害者,處應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若致生死亡事故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兩百萬元以下罰金。重大災害指的是,發生災害的罹難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明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辦理這次修法新增的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調查、因果關係認定、事故裁罰等業務。三讀條文規範,應由保訓會延聘學者專家五至七人,組成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審認之。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這次修正的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