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二十五日初審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條文修正草案,草案明定,營利事業對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捐贈得加成減除額度,從現行一百五十%,提高至一百七十五%,等於企業贊助運動等可擴大抵稅。
行政院會於五月二十二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二修正草案,除引進國發基金之外,另透過租稅優惠政策鼓勵民間資金投入運動產業,可視為運動部於一一四年九月九日國民體育日掛牌前的相關配套修法。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對於營利事業捐贈運動產業,除現行條文原列五款之外,此次修法也新增全民運動一款。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營利事業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至於受贈年限部分,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的捐贈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的施行期間,自修正生效日起至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