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林姓男子等三人為賣淫集團成員,三人利用北區國賓大樓經營一樓一鳳,引介越南、泰國等外籍女子來台賣淫,集團同時也在桃園、彰化、台中等地摩鐵接客。一一一年八月警方破獲賣淫集團,林等被依妨害風化罪嫌移送法辦,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分別判處兩年至六月,均判緩刑,另需向公庫支付廿至七萬元。
警五分局一一一年間掌握人蛇集團情資循線查獲王姓男子為首的賣淫集團,該集團組織嚴密,由集團成員層層控管房間鑰匙,馬伕、會計及機房等成員、小姐也均透過通訊軟體聯繫分工,成員間幾不碰面,以人頭身分租賃北區旅館日租套房作為性交易場所。
其中,林姓男子擔任馬伕,負責收帳、監控等工作,黃姓女子負責媒介男客與外籍女子從事性交易,並協助販賣生活、美容等物品給旗下外籍小姐,另名林姓男子則負責於大樓擔任把風工作。
該賣淫集團除在台南經營一樓一鳳外,也在台中、桃園及彰化等第三間摩鐵、賓館設點,由林姓馬伕駕駛租賃轎車接送旗下小姐至指定房間,每次向男客收取三千至三千五百元不等交易費用。
三人到案均坦承罪刑,並有帳冊、手機、保險套及現金等佐證,事證明確。案經台南地院審理,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依廿二名外籍女子各一次性交易,對林等依圖利容留性交罪各論以廿二罪。
林姓馬伕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判決確定兩年內需支付公庫廿萬元,黃姓女子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判決確定一年內需向公庫支付十八萬元,林姓把風則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兩年,判決確定一年內向公庫支付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