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車頭超出停車格致騎士撞傷 恐惹過失傷害

東區李先生問:我在一個私人賣場的停車場停車購物,我的小客車沒有停的很後面,車頭有突出停車格一點點。結果我購物出來,發現一輛機車要騎出停車場時,不小心擦撞到我突出車格的車頭部分,倒地受傷。賣場人員發現後,立即打電話叫救護車將騎士送去醫院。後來那位機車騎士到警局告我過失傷害罪,有懂法律的朋友告訴我,私人的停車場不是道路,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就算我的小客車突出車頭,對於機車騎士受傷也不必負責。反而那位騎士的機車撞到我的車頭,必須賠償我,請問是這樣嗎?

答:確實有實務見解認為,在非道路用地上發生交通事故,並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適用的情形。但是大家必須了解,過失責任的造成,不完全依照交通安全規則來判定。依照刑法過失犯構成的規定,所謂的過失是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又稱無認識的過失);以及「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又稱有認識的過失)。簡言之,是否有過失,就要看當事人有沒有「應注意、能注意,但不注意」的情形。

在私人的停車場內,就算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但停車場內劃有明顯的停車格,足以讓車輛完全的停入停車格內,駕駛人停車時即應注意,應將車輛完全的停進停車格內,而停車格外的通道,即是供一般車輛進入或駛出停車場的行車處所。這是一般人對於停車格及停車格外通道作用的理解,也是進出此停車場之駕駛人所共同依據的守則,也為停車駕駛人所應注意,且能注意之事項,但駕駛人卻疏未注意,未將車輛完全停入停車格內。如果因而有其他駕駛人亦疏未注意,撞上未停入車格之車頭,因此造成倒地受傷的結果,違規停車的駕駛人,確實仍有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犯有過失傷害罪的可能性。 (作者∕蔡直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