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健身房運動昏迷家屬求償3三百萬被駁回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二十八歲王姓男子到某健身房運動時昏迷,因腦內出血等傷害致行動不便,家屬向該健身房求償新台幣三百多萬元;經高雄地方法院審理,王男患有「顱內硬腦膜動靜脈瘻管」舊疾,但王男在與健身房簽約時聲明自身狀況良好且無任何疾病或機能失調等狀況,認無證據足證健身房有延誤就醫等情形,駁回王男家屬請求,全案可上訴。

患有「顱內硬腦膜動靜脈瘻管」舊疾的二十八歲王姓男子,一0九年間到高雄某健身房接受教練一對一指導訓練後,自行使用健身器材,過程因身體不適昏迷送醫,經診斷發現王男受有非外傷性腦內出血等傷害,造成王男左半身行動不便等狀況,王男家屬認為健身房員工有耽誤王男就醫等情形,造成王男損害擴大,向健身房提出民事訴訟求償。

法官依監視器畫面及醫院病歷等事證確認,王男在與健身房簽約時聲明自身狀況良好且無任何疾病或機能失調等狀況,因此健身房無從適度調整訓練內容或勸阻王男自主訓練等可能,且頭痛非屬罕見症狀,導致頭部不適情形的可能原因很多,非專業人員可能無法判斷為顱內出血徵象,因此無法判斷是否有延誤就醫致加重病情等情形,難以認定健身房服務有未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且健身房員工當時見王男狀態有異,便上前交談,後續即撥打「一一九」由救護人員將王男送醫。

法官審酌,王男家屬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服務欠缺安全性」,且未能證明「欠缺安全性」與致生「損害」(擴大)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其主張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