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騎車與汽車碰撞 女兒死亡 汽車駕駛判十月 媽媽獲緩刑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黃姓男子去年十月開車行經一處交岔路口時,剛好陳女騎機車載著女兒也行至該處,二車發生碰撞,造成陳女受傷,其女兒則傷重不治。彰化地院審結,認黃男為肇事主因,陳女為肇事次因,依過失致死罪將黃男判處十月有期徒刑。陳女處二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

判決書指出,黃男去年十月二十三日晚上九點二十九分許,開車行至伸港鄉中華路六七0巷及中華路九五八巷交岔路口時,疏未注意,未先停止於閃光紅燈號誌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即貿然直行。

適陳女騎機車搭載女兒,沿伸港鄉中華路九五八巷由東南往西北方向往彰新路七段四0一巷直行行駛,至該閃光黃燈號誌交岔路口,亦疏未注意減速接近,二車因而發生碰撞。造成陳女右側股骨轉子下粉碎性骨折等多處傷害;其女兒則右側股骨幹第一型開放性骨折合併壞死性筋膜炎,經送醫急救,仍於去年十月二十九日凌晨一點二十五分許宣告不治。

黃男於警方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自首接受裁判;陳女亦於警方前往醫院處理時,承認其為肇事人,而自首接受裁判。二人均符合自首的規定,均依法減輕其刑。

法院審酌黃男因金額差距過大未能與陳女、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陳女遭喪女之痛,其內心已倍受煎熬且悲痛自責,及黃男就本件車禍發生為肇事主因,陳女為肇事次因等情,分別量處上述之刑。

另考量陳女因一時過失致犯本案,肇致其女兒死亡,精神上所受痛苦已遠甚於任何的刑事處罰,經此刑之宣告,當足促其警惕,而宣告緩刑二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