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市警中正第一分局江姓警務佐與吳姓警員,因涉不實核銷拘留所人犯伙食費,將溢領款項用於購買拘留所清潔用品,遭刑事判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後,懲戒法院日前再判兩人各降一級改敘。全案可上訴。
民國一0九年二月至一一二年四月間,負責拘留所戒護及伙食核銷的江、吳二人,多次至賣場採購低價冷凍食品、飲料及便當供人犯食用,卻向小吃店索取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以每人早餐四十元(後調為五十元)、午晚餐八十元標準浮報金額,向分局會計室請款。經查,三年間共溢領伙食費三萬三千六百六十元,款項則未進入私口袋,全數用於購置拘留所衛生紙、清潔劑等公務消耗品。
全案因趙姓人犯發現早餐內容與申報價差不符而檢舉曝光。台北地檢署偵辦時,原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偵辦,後續認定二人未中飽私囊,改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考量二人坦承犯行且無前科,民國一一二年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並須各支付公庫六萬元。二人未上訴,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