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國民黨籍新竹市立委鄭正鈐在民國一0六至一0七年間為選舉資金周轉,向台中商界鐘姓名媛借款未還遭提告。新竹地院一審判鄭須償還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鄭不服上訴後,二審高院於二十九日改判,認定實際借款金額為一千三百五十七萬二千三百元,鄭須全數返還,但免除二萬元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高院依據孫姓中間人證詞、雙方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及匯款紀錄,確認鄭正鈐透過簽發支票擔保,陸續向鐘女借款共一千三百五十七萬二千三百元,且清償期屆滿後從未還款,故判決鐘女請求返還本金成立。至於利息部分,法院認為鐘女僅憑鄭簽發的十張本票(總額二百萬元),無法證明雙方曾約定利息,因此駁回利息請求。
鄭正鈐始終辯稱「雙方財務認知不同」,主張款項屬投資鐘女事業,更否認收到一千五百萬元,稱支票塗改非其親為,甚至質疑鐘女說法「拼湊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