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前經發局長朱松偉涉索賄 二審繳犯罪所得獲減刑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桃園市政府前經濟發展局長朱松偉涉收受廠商現金、重型機車、威而鋼等賄賂,並以不實發票詐領特別費,高等法院三十日二審改判其有期徒刑十年四月,褫奪公權四年,可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朱松偉涉犯部分犯行時已卸任公務員的身分,且已繳回犯罪所得七十四萬餘元,依法減輕其刑,但其行為嚴重破壞政府廉潔形象。

朱松偉為台大土木工程博士,曾任大學教授,於民國一0五年六月借調擔任桃園市經發局長,至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卸任,檢方調查發現,他在任內藉職務之便,向承辦公共工程及採購案的廠商索賄,手法包括以「需打點議員」為由收取現金、要求代付飯店住宿費,甚至主動索取原廠威而鋼、席琳狄翁演唱會門票等特殊財物。

其中,台鎔公司因污染物排放許可案,透過朱松偉向權責單位施壓加速審核,事後贈送演唱會門票作為回報;另涉協助廠商取得標案評審資訊,收受機車、Apple Watch等物品。檢方偵辦時痛批其行徑「如地痞流氓強徵保護費」,嚴重損害公務員廉潔形象。

二審合議庭指出,朱松偉共涉十一項犯行,但其中索賄水波爐、飯店住宿等部分發生於卸任局長後,因不符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身分」要件而撤銷原判。其餘罪名考量他偵查中自白、繳回犯罪所得七十四萬餘元,且部分收受財物價值未逾新台幣五萬元,依法減刑。法官審酌朱松偉身為台大土木工程博士、原任大學教授,卻屢次濫用職權主動索賄,更以不實發票詐領特別費,破壞官箴情節重大,故判處十年四月徒刑。

朱松偉於審理時辯稱收受財物屬私人交誼,飯店費用僅為「暫未支付」,但法院未採信其說詞。二審強調,公職人員操守為社會信任基礎,朱松偉身為高階政務官卻主動索賄,動搖民眾對政府清廉之信賴,雖已返還犯罪所得,仍須承擔相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