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三年前一名三歲女童在屏東恆春鎮立游泳池溺斃案;屏東地院判決恆春鎮公所應賠女童父母共新台幣一百五十九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女童母親帶著三歲女兒到恆春鎮立游泳池,自己在成人池指導學員,獨留女兒在戲水區卻發生溺水,巡視的郭姓救生員未即時發現女童異狀,女童未能及時獲救,送醫搶救仍宣告不治。
女童父母認為,依教育部體育署游泳池管理規範,恆春鎮立游泳池應至少配置三名救生員,但游泳池僅有兩名救生員,且其中一人還要負擔櫃檯售票業務,導致案發時游泳池只有一名救生員,認為恆春鎮公所管理疏失,向法院提出國賠告訴索賠六百零八萬餘元。
屏東地院審理,認為恆春鎮公所在游泳池救生員人力不足狀況下仍持續營運,管理缺失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但女童母親就事件也有責任,因此判賠一百五十九萬四千餘元,可上訴。
另外,刑事部分,陳姓泳池管理員因失職,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一年,可上訴;郭姓救生員依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五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女童母親則緩起訴處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