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特別條例三讀600億救災

立法院會15日三讀通過《丹娜絲颱風及728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經費上限由政院版的560億元,增加為600億元。
(中央社)

記者王超群、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五日三讀通過《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經費上限由政院版的五百六十億元增加為六百億元,並納入農業、水利設施與電力、電信系統等十項重建項目。

總統賴清德在臉書發文表示,感謝立法院不分黨派達成共識,一起以民眾的生活為最優先,力挺災民度過難關,相信只要團結一致,風雨過後台灣會更溫暖、堅強。

丹娜絲風災及後續豪雨重創南部,行政院會七日通過《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並經立法院會逕付二讀。立法院長韓國瑜十三日召集朝野協商,各黨團在近五小時討論後,對特別條例內容達成共識,並在十五日院會三讀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經費來源得以移用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債支應;地方執行機關辦理災後重建所需經費,中央得核實補助,並可同意地方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中央補助經費不得挪作他用,確保專款專用。

依條例,災區復原重建項目包含農業設施、電力系統、電信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家園及公共設施、水利設施、道路及交通、環境衛生復原、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以及其他經中央認定有必要的項目,共計十項。

適用範圍為因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受創地區,由行政院公告,明列台南、高雄、嘉義縣市、屏東、台中、彰化、南投、雲林、苗栗、花蓮、台東等十二縣市。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工程會,執行機關包括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地縣市政府。特別條例及特別預算施行至明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電力、電信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水利設施等重建項目延長至二0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立法院並通過附帶決議,針對因水災淹水的住戶救助,不受門牌一戶限制,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者除依水災救助標準發放外,依本條例每戶發放二萬元;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每戶發放三萬元。行政院承諾遵守此決議,確保災民獲得即時協助。